时间:2023/6/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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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年前三季度,福建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对食品安全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福建省查办了一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厦门市宝纤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虚假宣传案

年6月17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食品及标签、没收违法所得4.9万元、罚款.53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从业、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回顾

年12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涉嫌篡改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及超过保质期的“肝胆排毒组合酵素”“蛋白代餐固体饮料”等10余款产品,共计件,并查扣大量违法食品标签。经查,年1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更改生产日期、重贴标签、改换包装等方式,将超过保质期的酵素水果粉固体饮料、橄榄油组装成“肝胆排毒组合酵素”产品,共计套;将委托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代餐固体饮料”去除标签后,重新黏贴标注生产单位为福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厦门市同安区某工业园等内容的标签,共计盒。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或赠送“肝胆排毒组合酵素”套、“蛋白代餐固体饮料”盒,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6.52万元。另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虚假宣传,通过自称“古中医的实践者、第二套能量系统国内少有的认知者和实践者、中国酵素菌株研发的先驱者、中国复方酵素先驱者”等话术,宣传上述食品具有“排毒”“养生”等功效,以指导服用、口头推荐等方式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篡改标签,并宣传保证其产品功效、安全性,暗示其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假借专家咨询、免费体验、健康讲座等方式进行推销,实施经营伪劣产品等侵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鉴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通过“处罚到人”、纳入“黑名单”等行政执法手段,形成强大震慑。案件查办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果冻案

年3月25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召回违法产品盒,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回顾

年1月1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被检出“双酚沙丁”,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盒,货值元,召回盒。果冻中检出双酚沙丁,不存在原料带入的可能,为企业主观故意添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双酚沙丁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可导致身体器质性损伤,存在一定风险。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年6月2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回顾

年1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反映被举报人李某涉嫌通过淘宝店铺“新新瘦身馆”等售卖有毒有害食品的转办件,依法对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李某配合检查,并现场供述“新新瘦身馆”淘宝店铺系其所在场所经营的,该场所内存放有纤俏SO压片糖果22盒、果蔬酵素4盒、百邦牌荷叶决明子胶囊40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年1月19日、年3月4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纤俏SO、百邦牌荷叶决明子胶囊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处理。

西布曲明是一种我国已经禁止销售的“减肥药”,可抑制食欲中枢,促使人体的胃部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从而达到减肥的目的,但同时也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严重时可致脑中风甚至死亡。将该类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接受司法的审判,是落实“四个最严”的体现,也再次警示那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莫违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莆田市城厢区英顺食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厂址案

年6月1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英顺食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物品、违法所得元,罚款8.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年2月2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一个自称厂家的供货商处购进标有“银赖”注册商标、标有“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典礼庆贺三氏酱豪牌陈年酱香酒”“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共多瓶,截止查获时违法所得为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凭证材料。经鉴定,涉案的9瓶“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其余的多瓶白酒系冒用厂名厂址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假酒使用伪造名优产品商标和外包装,外表极为逼真,使大部分消费者难以辨别,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购,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假酒生产经营者,也对不履行查验义务的各类食品经营者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

吴某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葡萄酒案

年3月1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吴某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葡萄酒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回顾

年2月2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和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的配合下,对辖区海澄镇2处、榜山镇1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侵权“拉菲”“奔富”等品牌葡萄酒瓶,以及大量标有“拉菲”“奔富”标识的产品标签和纸箱,涉案金额达多万元。

吴某某等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非常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龙海公安机关处理。

闽南地区的红酒、洋酒具有较大消费市场,在严格的市场监管下,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采取假冒商标、以次充好等方式制售假冒伪劣酒水。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部门联动,紧密协作,联合查获了1起案值上千万的侵权假冒食品大案,有力地震慑了当地的酒水行业市场,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雷某某无照经营笋干加工行为案

年1月8日,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雷某某无照经营笋干加工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年6月7日,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顾

年8月7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笋干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笋干加工,同时对当事人的笋干(成品、半成品)、生笋等产品及生产用浸泡水共11份样品抽样送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样品中均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是允许残留量最高标准的7.25倍至倍。经查,年6月,当事人承租一处厂房用于制作笋干,同年7月开始收购鲜笋。因鲜笋保质期短,为了保鲜,也为使加工后的笋干看起来更新鲜好看,又购买了3吨焦亚硫酸钠,组织工人在浸泡池中添加焦亚硫酸钠浸泡鲜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焦亚硫酸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被广泛使用,会在食品中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人体长期超限量接触二氧化硫会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及多组织损伤,如果大量摄入焦亚硫酸钠,会伤害到肝肾器官,情况严重可能会造成急性中毒甚至死亡。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绝不姑息,坚决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法律威慑力,坚定不移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龙岩市永定区忆留香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年4月7日,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岩市永定区忆留香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2月,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等地关于当事人生产的“无骨泡鸭爪”“无骨泡鸡爪”“泡鸭爪”抽检检验报告4份,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系龙岩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双方约定委托加工的产品外包装使用委托人所有的“龙嚼”商标,委托加工产品的原料和包装等由当事人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和产品配方也属当事人所有。以上涉案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都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通常用来判断食品被微生物细菌污染的程度,菌落总数的多少一般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好坏。如果菌落总数严重超标,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食用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发急性中毒、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柘荣县张某卷面加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白粿案

年3月2日,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柘荣县张某卷面加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白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于年10月14日生产的白粿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果:“0.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合格。经查,年7月,为延长白粿的保质期,当事人到苍南食品添加剂专卖店购买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加入其生产的部分批次切片状白粿中。当事人总共生产6批次添加有山梨酸钾的白粿,共90kg(斤),销售单价2元/斤,获销售所得元。

当事人生产的白粿被抽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涉案的白粿货值金额小,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证据材料,受文化知识水平影响并非主观故意添加,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合案值案情、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生活中,人们避免不了食用食品添加剂,部分不法商贩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比较严重。食品添加剂在一定使用范围、一定剂量范围内是安全的,但超范围、超限量添加的危害不容小觑。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能够有力监督和震慑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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