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5/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小酌怡情,大醉伤身”

但是酒喝多了

不仅会伤身

还容易出问题

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

韶关翁源一名酒驾司机驾车

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引发了一起五车连环相撞的事故

案情回顾

12月11日凌晨3时许,翁源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三个同样的报警电话,称在陆通油站附近有两辆小车相撞,车辆损坏严重。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散落物布满整条车道,现场一片狼藉。在勘察完现场及询问当事人林某后,民警初步确认林某饮酒后驾驶粤F65E**号牌小客车与一辆号牌为粤FKL7**小客车发生碰撞。

碰撞后,粤FKL7**号牌小客车失控撞向路面停放的车辆,路面停放的车辆接连追尾,造成五车连环碰撞的事故。驾驶粤FKL7**号牌小客车的驾驶人已弃车逃逸,现场无人受伤。

民警在现场对驾驶人林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9mg/ml,属于醉酒驾驶,因此林某涉嫌危险驾驶。

随即,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警员集合后,兵分三路。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一组利用智慧新警务系统,通过视频追踪逃逸驾驶人的去向及车辆信息查询,一组到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警员们有效利用智慧新警务力量,事故的缘由、驾驶人、车辆及逃逸行为人基本情况已基本掌握,现场也恢复了正常的交通环境。

事发第二天,弃车逃逸行为人郑某前来交警大队投案。经过调查取证,民警确认该起事故的事实是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郑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郑某弃车逃逸。

韶关市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

涉事的林某、郑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此前

公安部公布了年十大醉驾肇事典型案例

每一个案例都是一个血的教训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莫要心存侥幸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1

案例一:1月5日,四川省南充市的吴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碰撞公路右侧护栏,事故造成吴某某等3人死亡。

案例二:1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的王某醉酒驾驶轻型货车,碰撞前方人力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肇事后王某弃车逃逸。

案例三:1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的陆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1人死亡。

案例四:2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杜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小型汽车,与两辆汽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

案例五:2月14日,福建省柘荣县的邱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右转弯冲出路外坠落河中,造成邱某某等4人死亡。

案例六:2月18日,湖南省永顺县的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未年检、未保险的小型汽车,撞倒行人,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案例七:3月12日,吉林省榆树市的宋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与前方同向行人相撞,造成1人死亡。

案例八:6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的邓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造成1人死亡。

案例九:7月29日,河北省阳原县的郭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驶入道路右侧边沟后侧翻,造成郭某某等5人死亡。

案例十:8月7日,湖南省永兴县的曹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曹某某等4人死亡。

厅哥还要提醒各位车主

发生事故千万别逃逸!

年12月29日,河源江东交巡警大队快速侦破一宗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肇事者周某荣无证驾驶电动小汽车将一辆三轮车撞倒在地,三轮车的驾驶员腿部骨折,全身多处擦伤。

目前,周某荣因涉嫌无证驾驶电动小汽车肇事逃逸,被江东交巡警大队行政拘留20日。

厅哥提醒

如遇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履行5个义务: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接受处理、救护伤者。这5项义务有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抱有侥幸心理逃逸

等待肇事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面对交通事故

勇于担责才是正途!

来源

韶关交警权威发布、河源交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长沙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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